73. (3,3,4,4,5,5,6,6,7,7,8,8,8-十三氟辛基)硅烷三醇 任何单-、双-或三- O-(烷基)衍生物(TDFAs) |
1.在2021年1月2日以后,喷雾产品中含有有机溶剂的混合物的浓度,按重量计算等于或大于2 ppb的,不得单独或以任何组合的形式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。 2.就本条目而言,“喷雾产品”是指气溶胶喷雾器,泵式喷雾器,触发喷雾剂,用于校样或浸渍喷雾应用。 3.在不妨碍实施其他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的情况下,包含(3,3,4,4,5,5,6,6,7,7,8, 8,8-十三氟辛基)硅烷三醇和/或TDFA与第1点所述的有机溶剂混合并投放市场以供专业使用,应清楚且不可磨灭地标记:“仅供专业人员使用”和“吸入致命物质”,并使用符号GHS06。 4.安全数据表第2.3节应包含以下信息:“(3,3,4,4,5,5,6,6,7,7,8,8,8-十三氟辛基)硅烷三醇的混合物和/或任何其浓度等于或大于2 ppb的单 - ,二 - 或三 - O-(烷基)衍生物和喷雾产品中的有机溶剂仅供专业人员使用,并标有“吸入致命”。 5.第1,3和4段提到的有机溶剂包括用作气溶胶推进剂的有机溶剂。 |